合肥中级法院经审理确认:2009年10月2日,皖西学院学生袁某、吴某经人介绍,为“美的”空调做临时促销,散发产品宣传单页。两人从六安市商之都“美的”空调专柜导购员处,领取了“美的”空调的宣传单和刊载有针对“格力”空调负面新闻报道的宣传单,后来到六安市商之都门前广场散发。
当天,恰逢“格力”销售公司在该广场举行产品推介活动,袁某处的宣传单很快被“格力”销售公司员工发现,“格力”销售公司员工遂将袁某带至附近公安派出所。袁某在给“格力”销售公司的情况说明中称,“单页由六安‘美的’空调办事处提供”。
2009年某日,合肥华冠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曾收到业务单位“美的”销售公司发送的印刷稿件,大致内容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关于“格力”品牌的负面报道。马某考虑到稿件不清,且内容可能涉及商业诋毁,遂拒绝了“美的”销售公司的印刷要求。
法院认为,合肥“美的”销售公司散发的被控侵权宣传单页刊载的内容通过叙议结合的方式,报道和评论了发生在“格力”空调品牌上的所谓“爆炸事件”、“虚假宣传事件”等,从标题到内容均质疑并实质上否定了“格力”空调的品牌形象,这些内容虽分别来源于网络,但显然经过了刻意的选择、编排和组织,通篇给受众造成的整体印象是“格力”空调缺乏安全性。作为与“格力”销售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美的”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散发刊载有上述内容的宣传材料,主观意图显然是贬低竞争对手,打压竞争对手的竞争力,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因此“美的”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格力”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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