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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世界m*”风波八大焦点解析

  继2009年洛阳冯浩、武汉涂颖之后,2010年3月以来,湖南、湖北、温州、天津、西安、重庆等地消费者相继在各地工商局起诉格力“世界m*”掐头去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误听、误认、误购所谓的“中国世界m*产品”。有媒体总结为八大焦点问题。

  一、评选依据不足,不是依法评选。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产品质量法》奖励的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是企业而不是评比产品。而且奖励的是质量管理方面的,奖项应当是“2006年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而“中国世界m*产品”却成了产品评比了。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发布),也明确了今后“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但“中国世界m*产品”评比并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

  二、评选机构没有依法登记,评选机构为非法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堂而皇之的授权中国m*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m*产品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1986年10月30日)规定,增设非常设机构应当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3月21日成立的中国m*战略推进委员会未经国务院批准属于非法组织,与卫生部下设的“牙防组”属于“难兄难弟”。

  三、自欺欺人,滋生腐败。品牌专家王永认为,世界m*由中国机构来发,就像中国机构发的诺贝尔奖一样是没意义的;一个国家机构来评比世界m*,就如让北京市来评选中国m*一样可笑;而且这种政府机构主导的m*评选机制,没法排除“有关部门”授牌以分利、企业挂牌以扩利的可能。“有关部门”和“企业商家”在共同的营利目标下达成一种默契的合作,有利共享。在政府拿着纳税人的“幸苦钱”重金奖赏企业参与评选“中国世界m*”的背后,缺乏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难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新温床。

  四、沾亲带故、移花接木。评比的是“中国世界m*产品”,宣传时变成了“世界m*”。当下“世界m*”滥竽充数者为数甚多。如某个国际服装品牌知名度很高,一些企业就将它“借用”到鞋帽、皮具领域,这叫“移花接木”型;还有国内企业到国外注册一个公司和洋品牌,然后再“进口”到中国大量生产销售,这叫“留洋镀金”型;还有“沾亲带故”型,比如华伦天奴品牌在国内就有120多个,通过采取添加前缀或后缀等方式——如香港“华伦天奴”,与这个洋品牌“沾亲带故”,而消费者难以看穿其中的“西洋景”。

  五、是年度一次性?还是终身制?含糊其辞。中国世界m*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中国世界m*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m*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如果是年度表彰,那么获得的称号应当在全面加上年号如“2006年中国世界m*产品”,就如“2006年五一劳动奖章”一样。该称号也显然不是永久性的,否则就没有必要称“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因此从该条款来综合分析,该称号应当属于“一次性”的荣誉。

  六、停止评选,制造垄断。虽然三鹿奶粉事件出现,2008年质检总局停止了“中国世界m*产品”评选,但评选废止后对以前获得的企业和产品没有妥善处理。世界m*评价的文件已经在2009年5月废止了,但已经获得的十个产品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如果继续允许其使用,这十家企业岂不是“因祸得福”吗?一举成为仅存的十个由政府部门评比的“世界m*”。因此“中国世界m*产品”的称号也应当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印制好的包装箱和宣传物可适当限期使用),但绝对不允许在新的包装箱和印刷物以及一切广告中使用“中国世界m*产品”的称号。

  七、违背世贸规则,引起国际纠纷。以国家机关名义认定世界m*,对国外来说可以理解为国家推荐该产品并为该产品提供质量担保。一旦今后产品在国外发生质量纠纷,政府将面临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曾担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领导的董葆霖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中国m*评选的后果表示担忧。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国m*评选的法律依据不足的,董葆霖指出,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屡遭非议的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将产生不利影响。从WTO的贸易规则来看,由政府主导评选的“中国世界m*”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间接为那些屡屡诟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供佐证,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2008年12月,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控告,称中国推行的“中国世界m*”项目为“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八、“中国世界m*产品”继续存在的危害性。一是破坏了法律。是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典型案例;二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政府主导的评比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国家质检总局评选“中国世界m*”,就是无视民众智商,剥夺了消费者的评选权利,侵犯公众民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行业同行角度看,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平等竞争与对等主张。即规制要平等,标准要平等,权益要平等;竞争手段要对等,主张权益的途径要对等,监管手段和监管力度也要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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