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向全省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发文,要求深入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和当前省内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形势,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广泛应用,为群众提供了舒适的环境,同时也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风险。面对当前全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形势严峻,黑龙江省卫生厅明确要求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同时提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条件和质量,防控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通知》的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检查,摸清本辖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填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一览表》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采取下达整改意见书、通报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与此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检测和评价能力。
各地要结合目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潜在危害。要加强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的重点,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结果和公共场所的日常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在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同时,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与正在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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