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供热的行业管理,依法监管供热市场,指导、协调、管理供热工作;
(二)负责拟订供热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年度供热计划;
(三)组织本市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管理、审核及特许经营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订供热建设、管理、服务标准。
区、县供热办公室按照本市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多元化投资建设,发展集中供热,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第五条 新建房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按计划实施补建。
第六条 鼓励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计量供热,提高供热用热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并对在供热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本市鼓励利用热电联产方式和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供热工程立项审查时,应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换热站、中继泵站及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负责热源的负荷分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该供热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供热应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既有房屋实行供热计量的范围,由市供热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
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热单位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维修责任。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按单户分环的要求逐步进行,实施方案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供热系统改造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工程,不得干扰正常施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 条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建筑补建供热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建设。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供热材料设备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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