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网】据吉林省哈尔滨供热办表示,为建立城市供热长效管理机制,把居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哈尔滨供热办拟对1995年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前,修订的《办法》已列入2009年正式立法项目,《办法(草案)》已开始征求意见,争取上半年发布实施。
擅自停热企业将被“清退”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供热单位从事供热设施建设和经营,应当取得特许经营权。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企业信誉,历年室温合格率达到99%以上,用户投诉率在1%以下,历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特许经营者出现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或擅自对所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或在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将其清退,并实施临时接管。
停热审批需提前30天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天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并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热能损耗费。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循环条件的、要求停热用户超过30%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等情况不能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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