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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该缴供热配套费

    [中国制冷网]  2001年,我市一热力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供暖协议,约定由热力公司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奎文区某小区进行冬季供暖,开发商一次性向热力公司缴纳供热配套费(热力增容费)90万元。7年后,该小区产权面积7万多平方米的二期工程交付使用,开发商认为90万元供热配套费包括整个小区,因而未向热力公司申请开户。后经政府部门协调,热力公司垫资对小区二期供热,后热力公司以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向开发商索要供热配套费近250万元未果,将开发商诉至法院。10月8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热力公司当时没有二期说法

    在10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中,被告方奎文区某小区开发商法定代表未到庭。

    据了解,2001年,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在奎文区福寿东街开发某小区,后与我市一热力公司经过协商,于当年10月签订供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商向热力公司一次性交纳供热配套费(即热力增容费)90万元。2007年,为规范供热管理,双方又签订了标准文本的供热合同《潍坊市城市供热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小区供热面积为3万平方米。

    2008年底,该小区二期交付使用,产权面积为7.1万余平方米。通过协调,开发商于去年11月向热力公司提出该小区二期的供热申请,热力公司在未收取供热配套费的情况下,垫资对该小区换热站进行了改建并对该小区二期供热。而对于热力公司按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35元供热配套费共计近250万元,开发商不予支付。

    热力公司认为,2001年订立合同时,根本没有二期这个说法,因而拒绝给小区二期供热。新入住居民今冬供暖问题悬而未决。 

    开发商二期并非独立小区

    法庭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在2001年签订的合同中,开发商已经一次性缴纳整个小区的热力增容费90万元,该小区规划建筑面积约为8万平方米。将其分为一期和二期是由于规划调整,但它们仍是一个整体,因而也不可能将小区的热力增容费分为两部分缴纳。而且目前热力增容费已被国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热力公司不得再另行收取这一专项配套费。

    同时,被告开发商提出,在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中,约定小区蒸汽管道、热水管道及换热站的建设由热力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在设计施工时,设计规划均按8万平方米标准,所以当时的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整个小区8万平方米缴纳增容费。

    被告方开发商律师辩称,在销售过程中,该小区二期与小区一期是同一个小区,不仅统一规划,而且是同一物业管理,因而不是独立小区就不必也不能单独开户。

    法庭答辩250万配套费被优惠

    主审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问题,一是原告收取的供热配套费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200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提到的90万元供热配套费是否包括该小区二期的供热配套费;三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小区二期供热配套费是否合理。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2001年签订合同时,每平方米供热配套费为30元,该小区一期的实际供热面积为3万多平方米,收取90万元的费用已经是很大的优惠,而该小区二期为7万多平方米,供热配套费总共为250万元。热力公司不可能将二期的250万元‘优惠’掉。”原告律师称。

    “同样在2001年的合同中约定,原告热力公司按照8万平方米来规划施工,因而为其缴纳了90万元的增容费,不是像原告所主张的只是一期3万平方米的费用,况且一期也不是3万平方米,所谓3万平方米也只是原告为了90万元的增容费倒推后凑出来的面积。”被告方辩称。

    经过2个小时的开庭,奎文法院将择日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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