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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


     

    近日,为贯彻落实《能源法》和《民用建筑条例》,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规范建筑节能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市建委召开专题会议,结合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制定三项具体措施,推动盘锦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建筑节能管理常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心组织。要“增强意识、摆正位置、明确责任、既懂又通、真抓实干、奖罚分明”,扎扎实实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行业管理


    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把好建筑节能监督关,落实备案制度;工程项目严禁在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批面积缴纳专项基金;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备案管理和建筑节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大力对建筑节能宣传;加强新建工程项目供热计量工作。建设(开发)单位加强对各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委托设计和施工;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组织节能工程施工,并保证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节能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计算书进行审查;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督查


    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执行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其整改。对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立行政审批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节能管理规定擅自通过施工图审查、办理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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