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08:00:00 阅读()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中对民用建筑节能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以后建房,节能将作为施工审查的必审内容。如果建筑节能标准未达到要求,则不允许验收。《条例》还规定,如果建筑单位不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的,将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赞
收藏
条评论
最新评论
今日推荐
网友评论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