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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 居民负担不应超2成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表示,对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


    对于改造资金,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规定。其中对于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武涌认为应该


    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因为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但由于通过节能改造,可以给使用者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支持等多种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武涌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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