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获悉,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文件要求,市建筑业管理处日前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今后,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必须按要求向社会公示。这一举措旨在把建筑节能纳入全社会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质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销售现场,按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民用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活动结束。
不仅如此,按照要求,建设单位还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在转发国家、省两级文件中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扎扎实实组织落实。对未按《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公示建设节能信息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限制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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