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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网站发布关于侵犯“Bitzer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制冷压缩机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制冷网】5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南京凤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Bitzer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制冷压缩机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1〕0011号)。

上海海关网站发布关于侵犯“Bitzer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制冷压缩机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1〕001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南京凤娇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1960FP2

  法定代表人:谢传娇

  住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丹桂路22号-85

  当事人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土耳其一批液压油缸等,报关单号223120210000427555。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itzer图形”标识的制冷压缩机1台,货值1658.00美元。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Bitzer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制冷压缩机上使用的“Bitzer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itzer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Bitzer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Bitzer图形”标识的制冷压缩机1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83.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8日

标签: 制冷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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