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网】刘女士负责西部某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当看到财政部发布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她都会下载收藏,作为日常工作重要参考。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作为全国政采执法监管“指南针”,备受业界关注。截至2月13日,财政部已发布1003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诉处理结果、举报案处理结果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
那么,财政部发布的这些公告中有多少涉及空调电器?投诉举报事项集中于哪些方面?招投标需注意什么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此进行梳理。
34条公告对27个项目作出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在财政部发布的逾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关空调电器的约34条,对27个采购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其中5个项目发布2到3条公告对不同当事人进行处理,比如对同一个项目分别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从公告类别来看,空调设备类(含民用空调、中央空调、机房精密空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共发布22条,占比逾六成,排在第一位;UPS设备类公告8条,位居第二;电视、洗衣机、空气源热泵和开水器类公告各发布1条。
从项目投诉事项或举报事项来看,主要集中于十大类,包括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串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提供虚假材料、项目属性界定、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响应优于文件要求却未成交等。其中,又以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事项居多。
从处理结果来看,其中13个项目改变中标结果,成立的投诉事项或举报事项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另外14个项目有的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有的责令限期改正问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透露,他们去年有个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牵扯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最后被责令废标,因此,现在格外重视学习。
16个空调项目项目属性界定成难点
相比其他电器而言,空调采购需求更大,质疑投诉现象也更多。在财政部发布的22条空调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其中机房精密空调类项目公告13条,占居半壁江山。采购人机房升级改造需求较旺盛,而机房精密空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中央空调和民用空调类项目公告分别为4条和5条。
记者发现,其中两个空调类项目的处理结果比较特别,一个空调项目因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该投诉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一个空调项目的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该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此外值得注意得是,中央空调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2条关于项目属性界定,均为多联式空调安装及采购项目,采购人为研究所和高校。其中,前者项目的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属于工程招标,后者项目的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属于工程采购的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财政部对两个项目的处理结果都一样,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2项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央空调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有关此类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业界人士。
“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央空调都要实施政府采购,不能因为项目存在部分安装,就说它属于工程主体。”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仅仅采购中央空调设备,肯定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该项目还带有安装工程,那它就属于混合属性的项目。通常他们在操作中央空调设备和安装采购项目时,界定项目为货物属性,因为设备占大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主管唐赞认为,两法皆可适用,工程领域有机电安装资质,如果中央空调确属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归为工程无可厚非。他介绍说,他们在实践操作中一般还是遵循“谁占大头”的划分法,如果中央空调设备在整个项目中占主要份额,那么就应该归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毕竟,混合项目属性界定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来确定。”
“旧楼改造加装中央空调或更换中央空调,从法理上看,应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即使其中有安装工程内容,但无论从设备价格占比,还是有利于项目实施上,都宜按政府采购法采购规范去进行。”华中师范大学原招标办副主任曹慧东认为。
据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对项目属性界定作出规定,采购人首先要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项目属性,如果按照分类目录仍无法界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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