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网】5月22日刊出《澳柯玛“前”高管MBO迷雾》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巨大反响,投资者在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希望媒体能将调查进行到底。
在前述报道中,对澳柯玛旗下太阳能公司设立、转让等问题提出质疑。6月1日,澳柯玛发出澄清公告,对文中质疑进行回应。
然而发现,不仅质疑澄而不清,事实上澳柯玛在转让太阳能公司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不少问题。
问题一:
从设立到转让,不能说的秘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一个稳定的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贯彻的发展思路显然非常重要。然而澳柯玛太阳能公司从设立到转让,却与其一直对外宣称的“瘦身”战略前后矛盾。
正如本报上一篇报道所述,早自2006年初,澳柯玛就一直宣称要推行“瘦身计划”,当时该公司因“多元化”而深陷巨额债务危机,直到青岛市政府介入才得以力挽狂澜。而相关的债务偿还与资金注入问题,从公开披露看至少在2008年底依然困扰着澳柯玛。
因此无论从公司一直以来宣称的发展战略还是从实际的资金实力等角度来说,澳柯玛在2007年6月设立太阳能公司似乎都“背道而驰”,“发挥品牌优势”这一理由颇显轻率。
而到了转让之时,再次拿出“先瘦身后强身”之说,自然让人觉得澳柯玛是否另外还有“不能说的秘密”?太阳能公司的设立与转让,是否与与其被管理层接手的z*终命运有着直接的联系?
而从澳柯玛6月1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来看,公司依旧“老生常谈”,并未能给出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符合逻辑的答案。
6月3日,致电澳柯玛董事长李蔚先生,其表示自己正在开会,按照公司规定由董秘回应媒体,随后匆匆挂断电话。
随后,致电澳柯玛董秘孙武先生。再次提出上述质疑之后,孙武沉默了数秒,生硬地表示:“无可奉告!我可以不回答你吗?”随后挂断电话。
问题二:
先拍卖再董事会审议?
事实上,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澳柯玛此次拍卖太阳能公司的程序或也存在问题。
根据国资委与财政部2003年12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根据澳柯玛公告,5月13日,公司召开四届十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同意根据青岛产权交易所挂牌拍卖的公开竞价结果,将太阳能公司转让给原公司副董事长王大亮等数位买受人。
也就是说,澳柯玛是在拍卖结束之后董事会才进行了转让审议。“这显然不合程序,一般来说应该在拍卖之前就进行董事会审议。”6月2日,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董事会审议是否违法,取决于董事会对产权转让审议的时间,如果董事会审议的时间在进场交易之前,则并无不当,而若在进场交易之后,则有违法之嫌。一般而言,各产权交易所对于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在程序上都有明确的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依照相关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而从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告的澳柯玛太阳能公司挂牌信息表及拍卖公告来看,其挂牌公告期为2009年3月20日9:00至4月17日16:30,随后于4月30日下午14:00进行了拍卖。
而从澳柯玛公开信息中可以查到,自2008年底到2009年五月初,公司召开了四届8次和四届9次两次董事会,但都未有审议太阳能公司拍卖的事项。
因此显然在太阳能公司进场交易之前,澳柯玛董事会都未能进行相关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审议,与前述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存在抵触。至于在拍卖结束之后进行的董事会审议,更像是“先斩后奏”,仅仅过场走了一次程序。
问题三:
为何没有管理层参与竞拍相关公示?
上一篇报道指出,澳柯玛太阳能公司此次拍卖只有其“前管理层”王大亮等人一组竞拍者,并z*后由低价151.47万元成交。
报道出来后,有当地投资者遗憾地称,这个价太便宜了,要是自己看到拍卖公告也去参加竞拍了。
而在调查中也发现,不仅仅拍卖的内部决策程序存在违规嫌疑,事实上在竞拍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根据2005年4月国资委与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
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
而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告的澳柯玛太阳能公司挂牌信息表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一栏中却为空白,没有任何说明。
但事实上,至少主要受让人之一的王大亮直到5月12日才递交辞呈,因此此前显然澳柯玛不可能不知道其有受让意向,无疑与上述规定发生了抵触。
“王大亮等管理层可以受让太阳能公司的股权,但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披露、提供资金来源等法定义务。”
钱卫清指出:“若管理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可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处理:‘十五、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题四:
管理层是否拥有受让资格?
不仅仅如此,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了另一个关键的根本性问题,那就是王大亮等受让人是否拥有受让资格?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指出,若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本报上篇报道指出,2007年6月澳柯玛太阳能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而根据澳柯玛公布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的太阳能公司财务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867.9万元,负债699.6万元,净资产168.4万元,净利润-257.4万元。
而以王大亮为s*的这批买受人,此前曾分别担任太阳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关键管理职位,因此在参与受让之前是否进行过相关方面的审计,王大亮等人是否需要为太阳能公司的亏损承担直接责任呢?
此前,澳柯玛董秘孙武在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关于此次转让已在国资委方面备案。6月3日,记者向青岛市国资委递交采访函,希望就前述相关问题进行采访。不过,截止发文,尚未收到回复。
钱卫清律师表示,如果经审计认定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就将触发上述条款。
而事实到底如何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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