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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议案


    【中国制冷网】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自2008年10月9日生效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57号)》(「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需要根据前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原第8.10条;


    2、修改原第8.11条:


    原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股东大会年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股东大会年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现修改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6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六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六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
行业不景气拖累业绩 ST科龙亏损2.27亿海信科龙六届董事会2009第六次会议决议ST科龙(000921)08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股东大会年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六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股东大会年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修改原第8.26条:


    原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8.36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原第15.20条:


    原规定: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1)现金;


    (2)股票。


    现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z*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z*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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